「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丁守中
丁守中
蔡錦隆
蔡錦隆
郭素春
郭素春
江玲君
江玲君
蔣孝嚴
蔣孝嚴
連署人
劉盛良
劉盛良
侯彩鳳
侯彩鳳
吳清池
吳清池
趙麗雲
趙麗雲
吳育昇
吳育昇
賴士葆
賴士葆
翁重鈞
翁重鈞
林明溱
林明溱
朱鳳芝
朱鳳芝
林德福
林德福
帥化民
帥化民
陳根德
陳根德
楊仁福
楊仁福
洪秀柱
洪秀柱
紀國棟
紀國棟
江義雄
江義雄
蔡正元
蔡正元
盧秀燕
盧秀燕
楊瓊瓔
楊瓊瓔
盧嘉辰
盧嘉辰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百四十九條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第三百四十九條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