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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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條 主管機關得定期對各情報機關實施評鑑,以及對本法第三條以外之機關(構)、人民或外國人協助本法所定各項工作,著有功績、勞績或有特殊優良事蹟者,訂定辦法給予下列種類之獎勵: 一、國家情報專業獎章。 二、獎狀、獎盃或獎牌。 三、行政獎勵。 四、獎金,並得與第二款併同獎勵。 各情報機關對所屬情報人員從事情報工作著有功績、勞績者,得編列預算並訂定辦法核予或申請前項各款之獎勵。 | 第二十七條 情報人員從事本法所定各項工作,或第三條以外之機關(構)、人民或外國人協助本法所定各項工作,著有功績、勞績或有特殊優良事蹟,主管機關得獎勵之。 前項獎勵種類如下: 一、國家情報專業獎章。 二、獎狀、獎盃或獎牌。 三、行政獎勵。 四、獎金,並得與第二款併同獎勵。 第一項之評鑑、獎勵基準及相關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一、主管機關本於「國家情報工作法」之授權,對於各情報機關有關國家情報事項範圍內有指導、統合之責,並應依對情報機關整體工作效能之評鑑結果核予各情報機關團體性獎勵;關於情報機關以外之機關、本(外)國人協助情報工作有功者,亦宜由主管機關獎勵之。
二、考量主管機關與各情報機關間並無上下隸屬關係,為尊重各情報機關首長對於所屬人員之指揮、領導統御權責,各情報機關首長自應有權責對所屬從事情報工作有功人員核予或為是類人員申請各種獎勵,爰於第二項律定各情報機關對於所屬人員獎勵種類及範圍,以符實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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