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審查委員賴士葆等31人擬具「地政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地政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保留,送黨團協商)
委員賴士葆等31人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促進不動產交易市場健全發展,由地政士將其受託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案件,向政府機關登錄其成交案件資訊,並在兼顧營業秘密及消費者隱私之前提下,開放予消費者及不動產相關產業共享,俾能整合成為極具參考價值之不動產資訊系統,有助於消費者權益之保障及不動產相關產業之發展。 三、為免民眾產生「申報交易之價格可能移作稅捐機關課稅使用」之疑慮,參考統計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申報之交易價格,除供整體統計分析,並得公開或提供查詢之用外,不作其他用途使用。爰增列本條規定。 審查會: 保留,送黨團協商。
(保留,送黨團協商) 第四十四條 地政士違反本法規定者,依下列規定懲戒之: 一、違反第九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者,應予警告或申誡,並限期命其改正;屆期仍未改正者,得繼續限期命其改正,並按次連續予以警告或申誡至改正為止。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二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八條規定、違背地政士倫理規範或違反地政士公會章程情節重大者,應予申誡或停止執行業務。 三、違反依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所定之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六款或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者,應予停止執行業務或除名。
委員賴士葆等30人提案: 違反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未依規定辦理資訊登錄之罰鍰,而爰配合予以增訂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項規定。 審查會: 保留,送黨團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