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僑務委員會組織法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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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組織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照案通過) 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僑務行政及輔導華僑事業事務,特設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一、本條新增。 二、本會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二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僑民教育與經濟事務之規劃、辦理、輔導及聯繫。 二、僑團、僑社、僑生與海外華裔青年事務之規劃、辦理、輔導及聯繫。 三、僑民權益之維護及身分證明之核發。 四、僑務資訊之蒐集及僑情之報導。 五、其他有關僑務工作事項。 第一條 僑務委員會掌理僑務行政及輔導華僑事業事務。
一、條次變更。 二、本會之權限職掌。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長一人,特任;副委員長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第二條 僑務委員會置委員長一人,特任;副委員長二人或三人,職位比照第十四職等;委員九十人至一百八十人,任期三年,為無給職。但在中央政府所在地供職者,得酌支公費。
一、本條由現行條文第二條前段移列修正。 二、本會副首長之官職等及員額酌予修正。基於歷史淵源與特殊情感,本會首長、副首長之職稱仍維持現行條文之「委員長」、「副委員長」。 三、現行條文後段有關僑務委員之規定,移列至修正條文第四條,爰予刪除。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四條 本會置僑務委員九十人至一百八十人,任期三年,為無給職。 第二條 僑務委員會置委員長一人,特任;副委員長二人或三人,職位比照第十四職等;委員九十人至一百八十人,任期三年,為無給職。但在中央政府所在地供職者,得酌支公費。
一、本條由現行條文第二條後段移列修正。 二、本會僑務委員之人數及任期仍予維持;另因目前僑務委員並無在中央政府所在地供職及酌支公費等情形,爰但書規定予以刪除。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刪除) 第三條 僑務委員會每年舉行會議一次,以委員長為主席;委員長因事不能出席時,指定副委員長一人代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一、本條刪除。 二、有關僑務委員會議之召開方式及議事程序,於僑務委員會會議規則規範,爰予刪除。 審查會: 照案刪除。
(照案刪除) 第四條 僑務委員會委員長綜理會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副委員長輔助委員長處理會務。
一、本條刪除。 二、首長、副首長之權責係於處務規程定之,爰予刪除。 審查會: 照案刪除。
(照案刪除) 第五條 僑務委員會設左列各處、室: 一、第一處。 二、第二處。 三、第三處。 四、第四處。 五、僑生輔導室。 六、華僑證照服務室。 七、秘書室。
一、本條刪除。 二、內部單位之設置,另以處務規程定之,爰予刪除。 審查會: 照案刪除。
(照案刪除) 第六條 第一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華僑狀況之調查事項。 二、關於華僑糾紛之處理事項。 三、關於華僑團體之輔導事項。 四、關於華僑之獎勵及補助事項。 五、關於華僑福利之輔導事項 六、關於其他僑務事項。
一、本條刪除。 二、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另以處務規程定之,爰予刪除。 審查會: 照案刪除。
(照案刪除) 第七條 第二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華僑學校教育之指導、監督事項。 二、關於華僑社會教育推廣事項。 三、關於華僑職業教育推行事項。 四、關於華僑文化傳播事業輔導事項。 五、關於其他華僑文教事項。
一、本條刪除。 二、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另以處務規程定之,爰予刪除。 審查會: 照案刪除。
(照案刪除) 第八條 第三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華僑回國投資之鼓勵、協助事項。 二、關於華僑貿易、金融之協助、聯繫事項。 三、關於海外僑營企業發展之協助事項。 四、關於華僑經濟資料之調查、分析、編報事項。 五、關於其他華僑經濟事項。
一、本條刪除。 二、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另以處務規程定之,爰予刪除。 審查會: 照案刪除。
(照案刪除) 第九條 第四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繕校、保管及印信典守事項。 二、關於款項之出納事項。 三、關於公產、公物之保管事項。 四、關於事務管理事項。 五、關於出版物之印發事項。 六、關於僑情資料之電子處理事項。 七、其他不屬於各處、室之事項。
一、本條刪除。 二、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另以處務規程定之,爰予刪除。 審查會: 照案刪除。
(照案刪除) 第十條 僑生輔導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僑生回國升學輔導事項。 二、關於在學僑生生活輔導事項。 三、關於畢業僑生聯繫服務事項。
一、本條刪除。 二、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另以處務規程定之,爰予刪除。 審查會: 照案刪除。
(照案刪除) 第十一條 華僑證照服務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華僑身分及印鑑證明事項。 二、關於僑團、僑胞回國接待事項。 三、關於歸國華僑服務事項。
一、本條刪除。 二、理由同刪除現行條文第六條之說明二。 審查會: 照案刪除。
(照案刪除) 第十二條 秘書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機要公文、密電之處理及保管事項。 二、關於文稿之撰擬、覆核、彙報事項。 三、關於會務會報之議事事項。 四、關於年度施政方針、施政計畫及工作報告之彙編事項。 五、關於施政之研究、發展、管制及考核事項。 六、關於文書稽催及查詢事項。 七、關於公共關係及新聞發布事項。 八、委員長、副委員長交辦事項。
一、本條刪除。 二、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另以處務規程定之,爰予刪除。 審查會: 照案刪除。
(照案刪除) 第十三條 僑務委員會為適應海外需要,得辦理華僑函授學校及華僑通訊社;所需工作人員,除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外,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之。
一、本條刪除。 二、華僑函授學校及華僑通訊社業務將納入相關內部單位職掌,爰予刪除。 審查會: 照案刪除。
(修正通過) 第五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第十四條 僑務委員會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五人或六人,處長四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處長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室主任二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二十二人至三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秘書八人至十二人,視察十六人至二十人,稽核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六人,視察十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專員三十六人至五十二人,分析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設計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八十四人至一百零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二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十六人至四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六人至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一、條次變更。 二、本會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現行條文所定參事、處長以下職務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爰予刪除。 審查會: 因主任秘書為部會之幕僚長,負有綜合各司處之職責,須經常依首長之指示督導各單位之業務,故職等上須稍作調高。爰修正為:「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照案刪除) 第十五條 僑務委員會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前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一、本條刪除。 二、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至其員額,則以編制表定之,爰予刪除。 審查會: 照案刪除。
(照案刪除) 第十五條之一 僑務委員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歲計及會計事項。
一、本條刪除。 二、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至其員額,則以編制表定之,爰予刪除。 審查會: 照案刪除。
(照案刪除) 第十五條之二 僑務委員會設統計室,置統計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統計事項。 前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一、本條刪除。 二、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至其員額,則以編制表定之,爰予刪除。 審查會: 照案刪除。
(照案刪除) 第十五條之三 僑務委員會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前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一、本條刪除。 二、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至其員額,則以編制表定之,爰予刪除。 審查會: 照案刪除。
(照案刪除) 第十六條 僑務委員會得在國內重要機場、港口設服務站,置主任一人,由專員兼任;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所定業務將納入相關內部單位職掌,爰予刪除。 審查會: 照案刪除。
(照案通過) 第六條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僑務委員會得報請行政院核准,在重要地區政府駐外機構內派駐僑務工作人員,協辦僑務工作,並得在該地區設海外華僑文教服務中心,所需人員由駐外僑務工作人員兼任。 前項駐外僑務工作人員及海外華僑文教服務中心所需當地雇員員額,均由行政院視實際需要核定之。
一、條次變更。 二、本會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權益,爰予修正。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七條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五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刪除) 第十八條 僑務委員會因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一、本條刪除。 二、任務編組之設置,毋庸於機關組織法規中規定,爰予刪除。 審查會: 照案刪除。
(照案刪除) 第十九條 僑務委員會得聘用顧問,為無給職。
一、本條刪除。 二、顧問係提供諮詢及襄贊政策功能,毋須於組織法規範,爰予刪除。 審查會: 照案刪除。
(照案刪除) 第二十條 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現行條文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之刪除,爰刪除本條。 審查會: 照案刪除。
(照案刪除) 第二十一條 僑務委員會會議規則,由僑務委員會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
一、本條刪除。 二、會議規則屬機關業務處理方式,毋庸以法律定之,爰予刪除。 審查會: 照案刪除。
(照案刪除) 第二十二條 僑務委員會處務規程,由僑務委員會定之。
一、本條刪除。 二、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八條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爰刪除本條。 審查會: 照案刪除。
(照案通過)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期程,修正本法施行日期為由行政院定之。 審查會: 照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