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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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案通過) 第一條 外交部為辦理外交領事與國際事務人員培訓、外交政策研究及國際交流,特設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 | |
本學院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審查會:
照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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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案通過) 第二條 本學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新進外交領事人員、外交行政人員培訓講習之規劃及執行。 二、外交部在職人員培訓講習之規劃及執行。 三、政府機關涉外事務人員培訓講習之規劃及執行。 四、政府機關委託辦理國際事務講習之規劃及執行。 五、與民間國際事務人員交流、研習之規劃及執行。 六、與友邦、友好國家外交人員與相關國際組織人員交流之規劃及執行。 七、中長期外交政策、外交事務、國際關係與現勢及區域議題之研析。 八、與國內外智庫、研究機構、外交學院之學術合作及交流。 九、其他有關培訓講習、外交研究及國際交流事項。 | |
本學院之權限職掌。
審查會:
照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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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案通過) 第三條 本學院置院長一人,由外交部政務次長或常務次長兼任;副院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 |
本學院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審查會:
照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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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案通過) 第四條 本學院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 |
本學院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審查會:
照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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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刪除) | |
本學院外交人才專業訓練與養成有其獨特性及專業性,所轄業務涉及外語、文化、宗教、地緣戰略及經貿能源等全球性議題之研析,為利相關研究業務之推動,必要時亦可由研究員擔任講座,以結合並發揮研究及培訓效能,爰為本條規定。
審查會:
本學院研究人員以外交實務人員為主,人才之選聘無須準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必要,爰將草案第五條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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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文照案通過;條次調整為第五條) 第五條 本學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本學院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審查會:
條文照案通過;條次調整為第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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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文照案通過;條次調整為第六條)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
本法之施行日期。
審查會:
條文照案通過;條次調整為第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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