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明溱
林明溱
鄭汝芬
鄭汝芬
蔣乃辛
蔣乃辛
丁守中
丁守中
張顯耀
張顯耀
周守訓
周守訓
連署人
林建榮
林建榮
張嘉郡
張嘉郡
侯彩鳳
侯彩鳳
吳清池
吳清池
楊仁福
楊仁福
江義雄
江義雄
孔文吉
孔文吉
蔡錦隆
蔡錦隆
朱鳳芝
朱鳳芝
劉盛良
劉盛良
紀國棟
紀國棟
羅淑蕾
羅淑蕾
洪秀柱
洪秀柱
陳根德
陳根德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一、現行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關於違法製作財產權之處罰,便已處罰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而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準詐欺罪則,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觀諸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卻只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過輕,不符比例原則,因此造成詐騙集團及下游車手一再犯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