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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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委員盧秀燕等26人提案通過) 第六十七條 (預算重行審查) 各機關重大工程之投資計畫,超過四年未動用預算者,其預算應重行審查。 | 第六十七條 (預算重行審查) 各機關重大工程之投資計畫,超過五年未動用預算者,其預算應重行審查。 |
委員盧秀燕等26人提案:
一、就責任政治角度論之,第七屆國會起立委任期已修正為四年,行政部門與立法部門一致可充分體現民主政治與責任政治精神。
二、依據預算法第八條,政府機關於未來四個會計年度所需支用之經費,立法機關得為未來承諾之授權。準此,行政機關各部門尤當加強預算籌編前之先期規劃,並強化預算執行之控管;同時歲出預算動用期限亦宜配合立委任期一併規範為四年。如此設計似較符合預算制度與立委任期之一致性,並得彰顯責任政治精神。
三、爰此,本席除提案修正決算法第七條外,特再提出「預算法第六十七條」修正案,將重大工程投資計畫之歲出預算動用期限由五年縮短為四年以符合法的一致性,同時俾對國家資金運用有所助益。
審查會:
照委員盧秀燕等26人提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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