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審查委員盧秀燕等26人擬具「決算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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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修正通過) 第七條 (各項應收款及應付款) 決算所列各項應收款、應付款、保留數準備,於其年度終了屆滿四年,而仍未能實現者,可免予編列。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必須繼續收付而實現者,應於各該實現年度內,準用適當預算科目辦理之。 第七條 (各項應收款及應付款) 決算所列各項應收款、應付款、保留數準備,於其年度終了屆滿五年,而仍未能實現者,可免予編列。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必須繼續收付而實現者,應於各該實現年度內,準用適當預算科目辦理之。
委員盧秀燕等26人提案: 一、本修正案旨在縮短歲出預算保留期限。 二、依現行條文規定,於年度終了而未能實現之預算應保留五年。惟就國家財政實際需求而言,此期限過長,未能突顯施政成效;且就責任政治角度而言,預算保留期限應配合立委任期,俾利日後國會改選時所保留之預算可順利由新產生的民意監督。 三、爰此,本席認為應縮短歲出預算保留期限:經常門部分擬修正為兩年,資本門部分擬修正為四年。將預算充分用於國家重大建設、政府重要政策以及促進景氣活絡等提升台灣競爭力之優先任務上,期能透過靈活資金運用以突顯施政成效。 審查會: 一、修正通過。 二、除句中「…,於其年度終了而仍未能實現,經常門決算屆滿兩年者,資本門決算屆滿四年者,可免予編列。…」修正為「…,於其年度終了屆滿四年,而仍未能實現者,可免予編列。…」外,其餘內容照委員盧秀燕等26人提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