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羅明才
羅明才
江義雄
江義雄
紀國棟
紀國棟
黃志雄
黃志雄
周守訓
周守訓
連署人
陳根德
陳根德
蔡錦隆
蔡錦隆
孔文吉
孔文吉
吳清池
吳清池
蔡正元
蔡正元
林明溱
林明溱
鄭汝芬
鄭汝芬
張嘉郡
張嘉郡
郭素春
郭素春
朱鳳芝
朱鳳芝
盧嘉辰
盧嘉辰
徐少萍
徐少萍
蔣乃辛
蔣乃辛
劉盛良
劉盛良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九條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得經理事會通過向國內外募捐。 前項所稱之募捐行為適用公益勸募條例。 第二十九條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得經理事會通過向國內外募捐。
一、本項新增。 二、依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募捐辦法,其中多有引用公益勸募條例之適用,為提升其位階由命令至法律位階,並保障對其他公益社團法人的公平性。
第三十五條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應於每年年度開始時,將工作計畫及預算,並於每年年度結束時,將業務報告及決算公告之,並送經內政部轉請行政院備案。 關於前項所稱之工作計畫、業務報告及預決算,行政院得邀請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提出專案報告,或應立法院之要求邀請其出席備詢。 第三十五條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應於每年年度開始時,將工作計畫及預算,並於每年年度結束時,將業務報告及決算,送經內政部轉請行政院備案。
一、本項新增。 二、中央政府對於紅十字會除有財務上之補助外,更因為包含三位財務相關的當然監事,對於財務透明化之要求,及對社會大眾之不同意見,亦應擔負連帶的說明責任。因此為明確規範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對於相關之工作計畫、業務報告及預決算,應負向行政院或立法院報告、備詢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