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涂醒哲
涂醒哲
管碧玲
管碧玲
林淑芬
林淑芬
郭玟成
郭玟成
黃偉哲
黃偉哲
連署人
蔡同榮
蔡同榮
余天
余天
翁金珠
翁金珠
蘇震清
蘇震清
高志鵬
高志鵬
劉建國
劉建國
林岱樺
林岱樺
陳節如
陳節如
陳亭妃
陳亭妃
陳瑩
陳瑩
李俊毅
李俊毅
陳明文
陳明文
簡肇棟
簡肇棟
許添財
許添財
邱議瑩
邱議瑩
柯建銘
柯建銘
王幸男
王幸男
薛凌
薛凌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依本法舉行之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應於當月份第一個禮拜日舉行。其投票日起迄時間由上午七時至下午五時。 選舉人、候選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均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 前項居住期間之計算,自戶籍遷入登記之日起算。 重行投票者,仍依原投票日計算。 第四條 選舉人、候選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均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 前項居住期間之計算,自戶籍遷入登記之日起算。 重行投票者,仍依原投票日計算。
一、新增第一項關於投票日在第一個禮拜日及投票起迄時間。 二、以往投票日定在禮拜六的原因,係因為尚未實施周休二日,勞工朋友可以多放選舉假。現在實施周休二日,卻未強制公司企業配合,改由公司與勞工自由約定,是禮拜六亦須上班,抑或是隔周禮拜六上班,反而讓少部分的勞工朋友無法行使投票權,影響權益。 三、應考量整體政策制定,公平對待全體人民,應將投票日明定於禮拜日,並提早於當日早上七時開始進行投票,並延後於當日下午五時停止投票,便利人民行使投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