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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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依本法舉行之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應於當月份第一個禮拜日舉行。其投票日起迄時間由上午七時至下午五時。 選舉人、候選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均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 前項居住期間之計算,自戶籍遷入登記之日起算。 重行投票者,仍依原投票日計算。 | 第四條 選舉人、候選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均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 前項居住期間之計算,自戶籍遷入登記之日起算。 重行投票者,仍依原投票日計算。 |
一、新增第一項關於投票日在第一個禮拜日及投票起迄時間。
二、以往投票日定在禮拜六的原因,係因為尚未實施周休二日,勞工朋友可以多放選舉假。現在實施周休二日,卻未強制公司企業配合,改由公司與勞工自由約定,是禮拜六亦須上班,抑或是隔周禮拜六上班,反而讓少部分的勞工朋友無法行使投票權,影響權益。
三、應考量整體政策制定,公平對待全體人民,應將投票日明定於禮拜日,並提早於當日早上七時開始進行投票,並延後於當日下午五時停止投票,便利人民行使投票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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