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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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考試院各種證書及證明書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考試及格證書費:每張五○○元。 二、訓練合格證書費:每張五○○元。 三、補發各項考試及訓練及(合)格證明書費:每張五○○元。 四、英文及格證明書費:每張五○○元。 申請前項證書或證明書之影本認證者,應檢附證書或證明書正本,並繳納每張影本認證費二○元。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之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免徵第一項第一款之證書費。 | 第二條 考試院各種證書及證明書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考試及格證書費:每張五○○元。 二、訓練合格證書費:每張五○○元。 三、補發各項考試及訓練及(合)格證明書費:每張五○○元。 四、英文及格證明書費:每張五○○元。 申請前項證書或證明書之影本認證者,應檢附證書或證明書正本,並繳納每張影本認證費二○元。 |
配合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八日修正公布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二十二條,新增第三項,明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之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免徵考試及格證書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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