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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亭妃
連署人
蘇震清
余天
邱議瑩
簡肇棟
黃偉哲
蔡煌瑯
郭榮宗
林淑芬
陳明文
蔡同榮
陳節如
陳瑩
涂醒哲
李俊毅
王幸男
薛凌
葉宜津
田秋堇
劉建國
許添財
高志鵬
翁金珠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二十二條 當選無效之訴經判決無效確定者,當選人之當選,無效;已就職者,並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解除職務。 當選人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不得領取競選費用之補貼,已領取者應自裁判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繳回所領之全額競選費用補貼。
第一百二十二條 當選無效之訴經判決無效確定者,當選人之當選,無效;已就職者,並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解除職務。
一、新增本條第二項。 二、針對法院裁判當選無效確定者,明訂不得領取競選費用之補貼,並規定已領取者則應於一個月內繳回所領之全部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