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亭妃
陳亭妃
連署人
簡肇棟
簡肇棟
蘇震清
蘇震清
涂醒哲
涂醒哲
翁金珠
翁金珠
陳瑩
陳瑩
薛凌
薛凌
王幸男
王幸男
高志鵬
高志鵬
余天
余天
陳明文
陳明文
李俊毅
李俊毅
黃偉哲
黃偉哲
蔡煌瑯
蔡煌瑯
林淑芬
林淑芬
黃仁杼
黃仁杼
陳節如
陳節如
劉建國
劉建國
彭紹瑾
彭紹瑾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一條 (災害應變範圍內採取之處分或強制措施之項目) 各級政府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後,指揮官於災害應變範圍內,依其權責分別實施下列事項,並以各級政府名義為之: 一、緊急應變措施之宣示、發布及執行。 二、劃定警戒區域,製發臨時通行證,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 三、指定道路區間、水域、空域高度,限制或禁止車輛、船舶或航空器之通行。 四、徵調相關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及所徵用物資之操作人員協助救災。 五、徵用、徵購民間搜救犬、救災機具、車輛、船舶或航空器等裝備、土地、水權、建築物、工作物。 六、指揮、督導、協調國軍、消防、警察、相關政府機關、公共事業、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執行救災工作。 七、危險建築物、工作物之拆除及災害現場障礙物之移除。 八、徵用災害應變範圍內各超商、便利商店及量販店之民生必需物資,並開放讓人民自由領取。 九、優先使用傳播媒體與通訊設備,蒐集及傳播災情與緊急應變相關資訊。 十、國外救災組織來臺協助救災之申請、接待、責任災區分配及協調聯繫。 十一、災情之彙整、統計、陳報及評估。 十二、其他必要之應變處置。 違反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致遭遇危難,並由各級災害應變中心進行搜救而獲救者,各級政府得就搜救所生費用,以書面命獲救者或可歸責之業者繳納;其費用之計算、分擔、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第一項第六款所定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編組、訓練、協助救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第一項第八款所定徵用之民生必需物資,其費用計算及相關實施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第三十一條 (災害應變範圍內採取之處分或強制措施之項目) 各級政府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後,指揮官於災害應變範圍內,依其權責分別實施下列事項,並以各級政府名義為之: 一、緊急應變措施之宣示、發布及執行。 二、劃定警戒區域,製發臨時通行證,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 三、指定道路區間、水域、空域高度,限制或禁止車輛、船舶或航空器之通行。 四、徵調相關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及所徵用物資之操作人員協助救災。 五、徵用、徵購民間搜救犬、救災機具、車輛、船舶或航空器等裝備、土地、水權、建築物、工作物。 六、指揮、督導、協調國軍、消防、警察、相關政府機關、公共事業、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執行救災工作。 七、危險建築物、工作物之拆除及災害現場障礙物之移除。 八、優先使用傳播媒體與通訊設備,蒐集及傳播災情與緊急應變相關資訊。 九、國外救災組織來臺協助救災之申請、接待、責任災區分配及協調聯繫。 十、災情之彙整、統計、陳報及評估。 十一、其他必要之應變處置。 違反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致遭遇危難,並由各級災害應變中心進行搜救而獲救者,各級政府得就搜救所生費用,以書面命獲救者或可歸責之業者繳納;其費用之計算、分擔、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第一項第六款所定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編組、訓練、協助救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一、第一項第八款增訂災害應變中心得徵用災害應變範圍內之民生必需物資,並開放讓人民自由領取,以維持災區居民生活穩定,俾利救災進行。 二、所徵用民生必需物資之費用計算及實施辦法,授權由內政部定之。 三、第一項相關實施事項之順序配合依次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