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稚教育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余政道
余政道
連署人
陳亭妃
陳亭妃
許添財
許添財
簡肇棟
簡肇棟
郭玟成
郭玟成
李俊毅
李俊毅
余天
余天
陳節如
陳節如
蔡煌瑯
蔡煌瑯
林淑芬
林淑芬
黃偉哲
黃偉哲
郭榮宗
郭榮宗
林岱樺
林岱樺
王幸男
王幸男
翁金珠
翁金珠
彭紹瑾
彭紹瑾
陳瑩
陳瑩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幼稚教育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七條 公私立幼稚園收費項目、用途及數額,須經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前項所稱之收費項目、用途及數額,應予以規範,並訂定各收費項目數額上限,其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七條 公私立幼稚園收費項目、用途及數額,須經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一、修訂本條文。 二、新增第二項。 三、參考「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三條、第七條與第十三條,「公開透明」與「照顧弱勢學生」之精神,規範公私立幼稚園之「各收費項目及數額上限」,明文賦予法源及統一標準,以顧及弱勢與中產階級家庭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