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增訂第五十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余政道
余政道
連署人
余天
余天
郭榮宗
郭榮宗
彭紹瑾
彭紹瑾
陳亭妃
陳亭妃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增訂第五十條之二條文草案對照表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五十條之二 公私立托育機構收費項目、用途及數額,須經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所稱之收費項目、用途及數額,應予以規範,並訂定各收費項目數額上限,其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增訂本條文。 二、參考「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三條、第七條與第十三條條文,當中「公開透明」與「照顧弱勢學生」之精神,增修本法第五十條之二條文,規範公私立托育機構之「各收費項目及數額上限」,明文賦予法源及統一標準,以避免幼兒家長遭受部分不肖業者的剝削及保障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