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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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研究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審查會:
保留,送院會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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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之業務職掌。
審查會:
保留,送院會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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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審查會:
保留,送院會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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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幕僚長之職稱、官職等,並明列必要時得由研究員兼任。
審查會:
保留,送院會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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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職司相關能源政策評估技術、原子能科技、新及再生能源科技、科技智權管理、科技法律等研發業務,亟需彈性進用具高科技專業人員,以利業務之推動,爰為本條規定。
審查會:
保留,送院會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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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審查會:
保留,送院會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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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之施行日期。
審查會:
保留,送院會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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