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淑慧
陳淑慧
朱鳳芝
朱鳳芝
丁守中
丁守中
王廷升
王廷升
連署人
蔣乃辛
蔣乃辛
林滄敏
林滄敏
吳清池
吳清池
趙麗雲
趙麗雲
鄭金玲
鄭金玲
盧秀燕
盧秀燕
劉盛良
劉盛良
侯彩鳳
侯彩鳳
張嘉郡
張嘉郡
林明溱
林明溱
徐少萍
徐少萍
蔡正元
蔡正元
紀國棟
紀國棟
蔣孝嚴
蔣孝嚴
蔡錦隆
蔡錦隆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教師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條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分級如下: 一、專科以上學校分學校及中央兩級。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分縣(市)、省(市)及中央三級。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中之地區教師組織代表為學校所在縣市之縣市教師會代表。 第三十條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分級如下: 一、專科以上學校分學校及中央兩級。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分縣(市)、省(市)及中央三級。
部分大專院校以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十條,並未敘明專科以學校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應包含之「該地區教師組織」為「地方教師會」(「即「縣市教師會」」),故未聘請地方教師會派代表參加該校的「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致使部分專上學校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沒有符合本法的教師組織代表。故修正本條,明確規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中之「地區教師組織代表」為「學校所在縣市之縣市教師會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