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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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條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分級如下: 一、專科以上學校分學校及中央兩級。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分縣(市)、省(市)及中央三級。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中之地區教師組織代表為學校所在縣市之縣市教師會代表。 | 第三十條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分級如下: 一、專科以上學校分學校及中央兩級。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分縣(市)、省(市)及中央三級。 |
部分大專院校以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十條,並未敘明專科以學校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應包含之「該地區教師組織」為「地方教師會」(「即「縣市教師會」」),故未聘請地方教師會派代表參加該校的「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致使部分專上學校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沒有符合本法的教師組織代表。故修正本條,明確規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中之「地區教師組織代表」為「學校所在縣市之縣市教師會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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