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照案通過) 第一條 行政院為統合原住民族政策,保障原住民族權利,特設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
行政院提案:
本會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審查會:
照案通過。 |
|
| (修正通過) 第二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原住民族政策、制度、法規之綜合規劃、協調及推動。 二、地方原住民事務之研議、協調及推動。 三、原住民身分與原住民族之認定、部落之核定、原住民族自治與原住民族國際交流之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四、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語言保存與傳承及傳播媒體之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五、原住民健康促進、社會福利、工作權保障、就業服務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六、原住民族經濟、觀光、產業、住宅、金融服務與原住民族地區部落基礎建設之規劃、協調、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規劃、管理及輔導。 七、原住民族土地與自然資源之開發、利用、經營、保育、管理、傳統生物多樣性知識保護之規劃、協調、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調查、回復、管理、保育之規劃、協調及糾紛處理。 八、所屬原住民族文化發展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九、其他有關原住民族事項。 | |
行政院提案:
本會之權限職掌。
審查會:
一、為有助於推動、協調及研議地方原住民事務,增列第二款:「地方原住民事務之研議、協調及推動。」,以下各款,依序調整款次。
二、原第五款,改列為第六款,增列「住宅」二字,前段文字修正為:「原住民族經濟、觀光、產業、住宅、金融服務與原住民族地區部落基礎建設之規劃」。
三、原第六款,改列為第七款,為促進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保留地及原住民族傳統領域相關業務,並使文字更為周延,後段文字修正為:「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調查回復、管理保育之規劃、協調及糾紛處理。」。
四、餘均照案通過。 |
|
| (照案通過) 第三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由原住民擔任;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副主任委員中,二人應由原住民擔任。 | |
行政院提案:
本會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審查會:
照案通過。 |
|
| (照案通過) 第四條 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九人,其中原住民族各族代表應至少一人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其聘期隨主任委員異動而更易;餘均為無給職,由主任委員提請行政院院長就原住民族代表、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派(聘)兼之,任期二年,任滿得連任,但委員為有關機關代表者,其任期隨職務異動而更易。 前項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人數具原住民族身分。 | |
行政院提案:
本會委員人數、任期及遴聘權責。
審查會:
照案通過。 |
|
| (修正通過) 第五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 |
行政院提案:
本會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審查會:
因主任秘書為部會之幕僚長,負有綜合各司處之職責,須經常依首長之指示督導各單位之業務,故職等上須稍作調高。爰修正為:「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
|
| (照案通過) 第六條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前項人員,得優先進用具原住民身分者。 | |
行政院提案:
一、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五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第一項再予重申。
二、第二項定明本會人員,得優先進用具原住民身分者,以符本會定位。
審查會:
一、照案通過。
二、孔文吉委員另提修正動議:第六條「本會設文化發展局,規劃及執行原住民族文化發展及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事項」,如獲採納,則本條條次須配合調整。 |
|
| (照案通過)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
行政院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審查會:
一、照案通過。
二、如孔文吉委員所提修正動議第六條予以增列,則本條條次須配合調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