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照案通過) 第一條 行政院為統籌辦理有關客家事務,特設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
行政院提案:
本會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審查會:
照案通過。 |
|
| (照案通過) 第二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客家事務政策、制度、法規之綜合規劃、協調及推動。 二、地方及海外客家事務之研議、協調及推動。 三、客語推廣及能力認證之規劃及推動。 四、客家文化保存與發展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五、客家文化產業發展、創新育成與行銷輔導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六、客家傳播媒體發展、語言文化行銷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七、所屬客家文化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八、其他有關客家事務事項。 | |
行政院提案:
本會之權限職掌。
審查會:
照案通過。 |
|
| (照案通過) 第三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副主任委員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 |
行政院提案:
本會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審查會:
照案通過。 |
|
| (照案通過) 第四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為無給職,由主任委員提請院長就客家地區代表、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聘(派)兼之;任期二年,任滿得連任,但委員為有關機關代表者,其任期隨職務異動而更易。 | |
行政院提案:
本會委員人數、任期及遴聘權責。
審查會:
照案通過。(本條最末字「異」係為誤繕,更正為「易」) |
|
| (修正通過) 第五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 |
行政院提案:
本會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審查會:
因主任秘書為部會之幕僚長,負有綜合各司處之職責,須經常依首長之指示督導各單位之業務,故職等上須稍作調高。爰修正為:「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
|
| (照案通過) 第六條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
行政院提案: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五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審查會:
照案通過。 |
|
| (照案通過)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
行政院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審查會:
照案通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