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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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八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條 本會審議任免及遷調事項如下: 一、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之平調。 二、檢察官調升主任檢察官。 三、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調升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四、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調任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五、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調任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六、離職司法官申請再任檢察官。 七、法官調任檢察官。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調升人員,本會應提出擬派職缺一點五倍之人選,由部長圈選之。 第八條 本會審議任免及遷調事項如下: 一、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之平調。 二、檢察官調升主任檢察官。 三、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調升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四、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調任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五、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調任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六、離職司法官申請再任檢察官。 七、法官調任檢察官。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調升人員,本會應提出擬派職缺一點五倍之人選,由部長圈選之。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調任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非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下稱檢審會)之審議事項,與法院組織法第五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不符,且配合「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職期調任實施要點」已就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之職期為規範,爰修正第一項第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