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電腦軟體分級辦法」第二條、第七條及第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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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電腦軟體分級辦法第二條、第七條、第十一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腦軟體:指除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所定電子遊戲機外,安裝於電腦、電視及掌上型遊樂器使用之遊戲軟體。 二、電腦軟體提供者:指電腦軟體之發行、租售、散布、展示陳列或提供下載者。 三、棋牌益智及娛樂類電腦軟體:以模擬之麻將、撲克、骰子、鋼珠、跑馬、輪盤為內容或以小瑪琍、拉霸、水果盤之圖像連線遊戲為內容之電腦軟體。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腦軟體:指除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所定電子遊戲機外,安裝於電腦、電視及掌上型遊樂器使用之遊戲軟體。 二、電腦軟體提供者:指電腦軟體之發行、租售、散布、展示陳列或提供下載者。
一、第三款新增。 二、為保護兒少身心健康發展,符合社會觀感之期待,配合第七條就「棋牌益智及娛樂類電腦軟體」列為保護級,爰於第三款規定「棋牌益智及娛樂類電腦軟體」之定義,以明確規範類別。
第七條 電腦軟體之內容涉及描述兩性不同性特徵、可愛卡通人物裸露上半身、被殺害或被消滅之畫面、一般溫和之咒罵語及其他有混淆道德秩序觀念之虞內容,列為保護級。 使用虛擬遊戲幣進行遊戲,且遊戲結果會直接影響虛擬遊戲幣增減之棋牌益智及娛樂類電腦軟體,列為保護級;如其內容符合輔導級或限制級之規定者,應依各該規定標示分級。 第七條 電腦軟體之內容涉及描述兩性不同性特徵、可愛卡通人物裸露上半身、被殺害或被消滅之畫面、一般溫和之咒罵語及其他有混淆道德秩序觀念之虞內容,列為保護級。
一、第二項新增。 二、棋牌益智及娛樂類電腦軟體,依其本質具機率性,如該機率性之結果會影響虛擬遊戲幣之增減,易產生教導或鼓勵投機行為之嫌,故於本條第二項將之列為保護級,以正社會風氣。所謂「虛擬遊戲幣」,指所有「非現金或通用貨幣」者,如金幣、點數或積分等均屬之;如軟體內容涉及使用現金或通用貨幣進行遊戲之行為,則屬是否該當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賭博罪之問題,非屬第二項所稱「棋牌益智及娛樂類電腦軟體」之範疇。又除第二項本文所述內容外,若電腦軟體尚符合第五條限制級或第六條輔導級所列情形者,則應另依各該條文標示分級。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五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三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五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一、第三項新增。 二、本次修正發布條文之施行日期定為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俾利業者對法規修正之事項有充分準備之緩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