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三條 原住民學生參加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高新生入學高,除博士班、碩士班、學士後各學系招生不予優待外,其優待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高級中等學校: (一)參加申請及登記分發入學者,其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或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案核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辦入學測驗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參加音樂及美術班之甄選入學者,其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或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案核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辦入學測驗成績及術科或其他非學科測驗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三)參加免試入學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1.國民中學薦送入學:由各國民中學酌予考量優待。 2.學生申請入學:依各區招生委員會決議之優待方式。 二、專科學校五年制: (一)參加免試入學外之各類方式入學者,其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或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案核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辦入學測驗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或依各區招生委員會決議之優待方式辦理。 (二)參加免試入學之學生申請入學者,依各區招生委員會決議之優待方式辦理。 三、技術校院四年制、技術校院二年制或專科學校二年制: (一)參加登記分發入學者,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參加登記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四、大學: (一)參加考試分發入學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參加考試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前項各款第一目所定加總分或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五之優待方式,取得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者,以加總分(原始總分)百分之三十五計算,取得證明之相關規定,由中央原住民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未取得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者,自九十九學年度招生考試起,其加總分或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五之加分比率,逐年遞減百分之五,並減至百分之十為止。 原住民學生依第一項優待達錄取標準者,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額,並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計算,其計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但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招生名額外加比率不受百分之二限制: 一、成績總分同分,或遇同分參酌至最後一項之結果仍相同者,增額錄取。 二、原住民聚集地區、重點學校及特殊科系,得衡酌學校資源狀況、區域特性及入學管道,依原住民學齡人口分布情形及就讀現況調高比率;其調高之比率,高級中等學校,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大專校院,由各校定之,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 第三條 原住民學生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新生入學考試,除研究所、學士後各學系招生不予優待外,其優待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報考高級中等學校: (一)參加申請及登記分發入學者,其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參加音樂及美術班之甄選入學者,其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成績及術科或其他非學科測驗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二、報考專科學校五年制:參加各類方式入學者,其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三、報考技術校院四年制、技術校院二年制或專科學校二年制: (一)參加登記分發入學者,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參加登記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四、報考大學: (一)參加考試分發入學者,其指定科目考試,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參加考試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之第一目及第二款優待方式,取得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者,以加總分(原始總分)百分之三十五計算,取得證明之相關規定,由中央原住民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原住民學生依第一項優待達錄取標準者,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額,並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為限,其計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但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招生名額外加比率,得不受百分之二限制: 一、成績總分同分,或遇同分參酌至最後一項之結果仍相同者,增額錄取。 二、原住民聚集地區、重點學校及特殊科系,得衡酌學校資源狀況及區域特性,依原住民學齡人口分布情形及就讀現況調高比率;其調高之比率,高級中等學校,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商定之;大專校院,由各校定之,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前三項優待方式,自九十六學年度各招生考試適用。但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之第一目及第二款優待方式,於未取得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者,自九十九學年度招生考試起,其加分比率逐年遞減百分之五,並減至百分之十為止。 |
一、為因應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基於地方教育發展,自行辦理入學測驗之需要,爰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及第二款第一目增列參加各種入學考試,得參採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案核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辦入學測驗成績之規定。
二、為配合教育部「擴大高中職及五專免試入學實施方案」之執行,及「五專多元入學方案」之修正,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明定原住民學生參加高級中等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免試入學及五專其他各類入學之優待方式,俾資周妥。
三、依五專多元入學方案,申請抽籤入學為五專免試入學以外之招生方式之一,其係由各校按國中應屆畢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學生,依該方案所定得採計之成績,訂定招生條件門檻,並由各區招生委員會負責研擬招生辦法,就此部分對原住民學生之優待,自仍宜由各區招生委員會決議其優待方式,爰修正第二款第一目增列其規定。
四、修正第二項,將現行第四項移至本項後段,並酌作文字修正。
五、其餘酌作文字修正。 |
|
| 第五條 原住民學生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除依招生一般規定外,應於報名時繳交其本人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三個月內有效之戶籍謄本正本一份,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應有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身分之記事。 原住民學生報考資格之審查,招生單位得視需要申請連結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或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全國原住民族人口資料庫,取得當事人戶籍資料,作為辨識、審查之依據。 | 第五條 原住民學生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除依招生一般規定外,應於報名時繳交其本人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一份,戶口名簿上並應有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記事。 原住民學生報考資格之審查,招生單位得視需要申請連結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或原住民委員會臺灣地區原住民人口基本資料庫,取得當事人戶籍資料,作為辨識、審查之依據。 |
一、為配合招生試務單位之實務作業,爰修正第一項,增列「戶籍謄本」亦可作為原住民身分認定之佐證資料。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