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劉建國
劉建國
薛凌
薛凌
簡肇棟
簡肇棟
陳亭妃
陳亭妃
潘孟安
潘孟安
連署人
李俊毅
李俊毅
余天
余天
陳節如
陳節如
黃偉哲
黃偉哲
陳明文
陳明文
林淑芬
林淑芬
陳瑩
陳瑩
翁金珠
翁金珠
賴坤成
賴坤成
黃仁杼
黃仁杼
王幸男
王幸男
黃淑英
黃淑英
郭榮宗
郭榮宗
高志鵬
高志鵬
涂醒哲
涂醒哲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四條 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但工作年 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前項工作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年資中斷者,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 勞工曾服義務役軍職、替代役人員年資,得依入伍前之提繳級別補繳服役期間應提繳金額,併計為退休年資。 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時,於有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始得請領。 第二十四條 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但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前項工作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年資中斷者,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 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時,於有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始得請領。
一、本條修正。 二、依公務員退休法之規定,公務員服義務役、替代役役期得併入退休年資,然勞工退休金條例並無相類規定,顯失保障勞工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意旨。 三、為避免勞工與公務人員同服兵役卻受退休金年資之差別待遇,應主動立法令勞工服役期間得併計年資,以符合社會大眾對公平正義之期待。 四、依公務員退撫新制,併計服役期間年資者,應補繳退撫基金費用,為衡平勞工與公務人員之待遇,規定勞工得決定是否補繳提繳金額併計退休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