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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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發行機關) 公益彩券之發行,由主管機關指定銀行(以下簡稱發行機構)辦理之,其發行、銷售、促銷、開兌獎作業、管理及其他相關事宜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為舉辦國際認可之競技活動,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發行特種公益彩券;特種公益彩券之發行、銷售、促銷、開兌獎作業、管理及其他相關事宜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發行機構經主管機關同意,得委託適當機構辦理各類公益彩券之發行、銷售、促銷、開兌獎作業及管理事宜。 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討公益彩券之發行、銷售、促銷、開兌獎作業、管理、經銷商遴選及佣金比率之現況並修正之。 | 第四條 (發行機關) 公益彩券之發行,由主管機關指定銀行(以下簡稱發行機構)辦理之,其發行、銷售、促銷、開兌獎作業、管理及其他相關事宜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為舉辦國際認可之競技活動,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發行特種公益彩券;特種公益彩券之發行、銷售、促銷、開兌獎作業、管理及其他相關事宜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發行機構經主管機關同意,得委託適當機構辦理各類公益彩券之發行、銷售、促銷、開兌獎作業及管理事宜。 |
一、新增本條第四項。
二、鑑於公益彩券之經銷商本為我國身心障礙、原住民及低收入單親家庭等弱勢族群,為求落實對弱勢族群之照顧,明定主管機關應定期針對公益彩券之發行、銷售、促銷、開兌獎作業、管理、經銷商遴選及佣金比率之現況予以檢討修正,以健全我國公益彩券之營運,並促進對弱勢彩券經銷商之照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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