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亭妃
陳亭妃
連署人
簡肇棟
簡肇棟
蘇震清
蘇震清
陳瑩
陳瑩
薛凌
薛凌
王幸男
王幸男
涂醒哲
涂醒哲
蔡煌瑯
蔡煌瑯
陳明文
陳明文
高志鵬
高志鵬
翁金珠
翁金珠
林淑芬
林淑芬
黃偉哲
黃偉哲
黃仁杼
黃仁杼
陳節如
陳節如
劉建國
劉建國
余天
余天
彭紹瑾
彭紹瑾
李俊毅
李俊毅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發行機關) 公益彩券之發行,由主管機關指定銀行(以下簡稱發行機構)辦理之,其發行、銷售、促銷、開兌獎作業、管理及其他相關事宜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為舉辦國際認可之競技活動,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發行特種公益彩券;特種公益彩券之發行、銷售、促銷、開兌獎作業、管理及其他相關事宜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發行機構經主管機關同意,得委託適當機構辦理各類公益彩券之發行、銷售、促銷、開兌獎作業及管理事宜。 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討公益彩券之發行、銷售、促銷、開兌獎作業、管理、經銷商遴選及佣金比率之現況並修正之。 第四條 (發行機關) 公益彩券之發行,由主管機關指定銀行(以下簡稱發行機構)辦理之,其發行、銷售、促銷、開兌獎作業、管理及其他相關事宜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為舉辦國際認可之競技活動,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發行特種公益彩券;特種公益彩券之發行、銷售、促銷、開兌獎作業、管理及其他相關事宜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發行機構經主管機關同意,得委託適當機構辦理各類公益彩券之發行、銷售、促銷、開兌獎作業及管理事宜。
一、新增本條第四項。 二、鑑於公益彩券之經銷商本為我國身心障礙、原住民及低收入單親家庭等弱勢族群,為求落實對弱勢族群之照顧,明定主管機關應定期針對公益彩券之發行、銷售、促銷、開兌獎作業、管理、經銷商遴選及佣金比率之現況予以檢討修正,以健全我國公益彩券之營運,並促進對弱勢彩券經銷商之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