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亭妃
陳亭妃
黃偉哲
黃偉哲
連署人
簡肇棟
簡肇棟
蘇震清
蘇震清
涂醒哲
涂醒哲
翁金珠
翁金珠
陳瑩
陳瑩
薛凌
薛凌
王幸男
王幸男
高志鵬
高志鵬
陳明文
陳明文
黃仁杼
黃仁杼
劉建國
劉建國
李俊毅
李俊毅
陳節如
陳節如
余天
余天
彭紹瑾
彭紹瑾
林淑芬
林淑芬
蔡煌瑯
蔡煌瑯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條之一 (刑法施行日 )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公布之刑法,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之規定,於前項刑法修正施行前犯罪,而在修正刑法施行後,刑滿或假釋出獄者,亦適用之。 第十條之一 (刑法施行日 )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公布之刑法,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鑑於我國性侵犯再犯比例偏高,配合落實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定性侵犯等強制治療規定,避免造成刑後保安處分之空窗期,爰將自施行日前犯罪,而於施行後刑滿或假釋出獄之受刑人納入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