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清池
吳清池
趙麗雲
趙麗雲
蔣乃辛
蔣乃辛
黃偉哲
黃偉哲
連署人
盧嘉辰
盧嘉辰
潘維剛
潘維剛
張慶忠
張慶忠
康世儒
康世儒
劉盛良
劉盛良
李明星
李明星
邱議瑩
邱議瑩
蔡煌瑯
蔡煌瑯
廖婉汝
廖婉汝
江義雄
江義雄
盧秀燕
盧秀燕
許添財
許添財
賴士葆
賴士葆
陳節如
陳節如
陳瑩
陳瑩
蔡正元
蔡正元
紀國棟
紀國棟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百二十八條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八條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一、對於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因罪行重大,刑度應予提高。 二、爰就第一項、第二項之刑度分別酌予提高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