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投票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義交
黃義交
江玲君
江玲君
連署人
林鴻池
林鴻池
林建榮
林建榮
劉盛良
劉盛良
張嘉郡
張嘉郡
侯彩鳳
侯彩鳳
蔡正元
蔡正元
朱鳳芝
朱鳳芝
徐少萍
徐少萍
孫大千
孫大千
盧秀燕
盧秀燕
蔣孝嚴
蔣孝嚴
羅淑蕾
羅淑蕾
馬文君
馬文君
盧嘉辰
盧嘉辰
鄭汝芬
鄭汝芬
紀國棟
紀國棟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民投票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 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法律之複決。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四、憲法修正案之複決。 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地方自治法規之複決。 二、地方自治法規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預算、租稅、投資、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但政府重大政策其投資金額超過三千億,且有對生態環境造成長期性難於回復之重大損害之虞者,不在此限。 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由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為之。 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 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法律之複決。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四、憲法修正案之複決。 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地方自治法規之複決。 二、地方自治法規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預算、租稅、投資、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由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為之。
一、修正第四項。按本條第四項原禁止「投資」事項作為公投之立法理由,原是本於追求公共政策的一貫性,以及政府投資往往牽涉專業、科技之認定,故規定此一項目應比照預算、租稅、薪俸與人事之項目,不宜由人民行使公民投票。 二、惟如果政府特定之重大政策,有極高度的可能性會對生態環境造成回復不可能(不可逆性)之重大破壞,其修復在此一世代的當下,在科學技術上顯然不可能(事實上不可能),或縱然可得修復,但會面臨修復之經濟成本過於龐大(經濟上不可能),關於此種政策之推動,即有必要採行公民投票,俾藉由本法所明定的公告、討論、辯論相關程序之進行,使人民可對該特定政策充份的認識與資訊後,以獲致最高度的民主正當性,爰於第四項增訂但書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