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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立法委員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許添財
連署人
江義雄
盧嘉辰
林岱樺
費鴻泰
薛凌
郭素春
柯建銘
黃偉哲
陳節如
孔文吉
林德福
黃淑英
涂醒哲
彭紹瑾
盧秀燕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一、環境影響評估制度必須由政府依據科學數據研析、審查、整合各機關事權後,提出負責任的政治主張,以說服民眾,才能迅速有效地發揮環評之功能。 二、上述理由適用於各級政府,因此,本法主管機關在中央應修正為行政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