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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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應於我國外匯指定銀行開設外幣存款帳戶,且持有外幣短期票券以外之外幣資產總額度,不得超過該票券金融公司淨值百分之三十。 | 第七條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應於我國外匯指定銀行開設外幣存款帳戶,且持有外幣資產之總額度,不得超過該票券金融公司淨值百分之三十。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放票券商辦理境內外幣短期票券業務後,目前相關法令對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短期票券業務已有適當限額規範,且為避免限制外幣短期票券業務發展,爰將外幣短期票券排除不計入票券金融公司持有之外幣資產總額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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