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考選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部分條文及「考選部應考資格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考選部應考資格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六條修正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常務次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部長指定委員一人兼任;委員九至十五人,由部長就本部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人員遴派兼任。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三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部長指派常務次長兼任;委員九至十五人,由部長就本部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人員遴派兼任。 前項委員之任期均為一年。
一、中央各部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有三種體例,其一為置主任委員一人(多為政務副首長),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指定委員一人或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如內政部、審計部);其二為除主任委員外,明定置副主任委員,由常務副首長擔任(如交通部、教育部、銓敘部);其三為副首長一人擔任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則由部長指定之人兼任(如法務部、經濟部、環保署)。 二、本部應考資格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原僅置主任委員,惟為保持彈性,第一項擬增置副主任委員並採「由部長指定委員一人兼任」體例,以利會議即時召開爭取時效。 三、第二項將委員任期由一年延長為二年。另增訂原委員任期屆滿得由部長續派;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派以資周妥。
第六條 本會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之委員代理之。 第六條 本會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既增置兼任之副主任委員,則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自應由副主任委員代理;惟為期周延,如副主任委員亦無法出席會議時,再下一順位之代理人仍應為主任委員指定之委員代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