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朱鳳芝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涂醒哲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明才等3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黃昭順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等5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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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第十八條之一 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裝設之行車紀錄器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未依規定保存行車紀錄卡或未依規定使用、不當使用行車紀錄器致無法正確記錄資料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違反前三項之行為,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委員黃昭順等23人提案: 一、汽車未依規定裝設合格之安全帶與乘客未繫安全帶,應負責任者不同,宜分開處罰。新車依規定設有安全帶而汽車所有人擅自拆除或未善盡維修保護者,處罰汽車所有人。增列第四項。 二、原列第四項移列為第五項,並配合文字修正,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以維持安全帶完備。 審查會: 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修正通過) 第三十一條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但計程車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有關其安全帶之正確使用、實施方式、因特殊事由未能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理、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但計程車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 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有關其幼童安置方式、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 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機器腳踏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機器腳踏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第三十一條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或前座乘客未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其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小客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有關其幼童安置方式、宣導辦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 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機器腳踏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機器腳踏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行政院提案: 一、鑑於國內屢有小型車後座乘客因未繫安全帶致於發生事故時受到重大傷害或死亡,且國外已普遍規定小型車後座乘客亦應繫安全帶,國內各界亦有共識之情形下,為建立小型車後座乘客繫安全帶之安全習慣及觀念,進而維護其乘車之安全,爰修正第一項規定小型車行駛於道路,其後座乘客亦應繫安全帶。至如何妥適安全地繫安全帶、兒童、孕婦、醫療特殊情形或計程車搭載兒童乘客等需特別考量相關處理配套及實施方式等事項,一併授權由交通部定之。 二、本條例第三十三條已規定快速公路與高速公路適用相同之特別行車管制,爰修正第二項規定,增列快速道路,俾使相關條文規定一致。 三、第三項適用範圍應包含小型客貨兩用車,爰將「小客車」修正為「小型車」,另酌作文字修正。 四、第四項至第六項未修正。 委員朱鳳芝等19人提案: 一、將強制繫安全帶規定,擴及至全車,以維護乘車與行車安全。 二、修正處罰對象為未繫安全帶者,而非針對汽車駕駛人,否則計程車若因乘客不配合而罰司機,那對計程車司機不公平。 委員涂醒哲等21人提案: 一、刪除第一項前座乘客之「前座」文字。 二、將第一項未繫安全帶之範圍擴大至全車乘客。 三、台灣車禍統計,未繫安全帶的受傷死亡率約4.58%,有繫安全帶的受傷死亡率僅1.29%,相差達3.6倍;日本車禍統計也指後座未繫安全帶是有繫安全帶的死亡率的4到5倍;香港從1996年強制後座繫安全帶後,死亡率降低17%;綜合國內外統計,後座未繫安全帶因而導致前座乘客的死亡率增為5倍,因此前後座都繫安全帶絕對可以增加乘車的安全性。 委員羅明才等37人提案: 第一項之要旨在提醒國人對繫安全帶此一行為之重視,漸次潛移默化使民眾養成習慣。是以本席以為當比照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的規定,以五百元罰鍰為適足。並以究責當事人,即未繫安全帶者為主體,而非駕駛人。 第二項懲罰對象改為未繫安全帶者,既可釐清責任,不致模糊政策焦點,亦可避免營業駕駛人的連帶責任;而罰鍰由第一項之金額加倍懲處之。乃因究責之對象由駕駛人改為未繫安全帶者,細算之,並非為減輕罰則。 第三項新增。技術上的實施細節及宣導期等應予民眾適應期間,使政策執行上更具彈性,且更亦為民眾接受。 委員黃昭順等23人提案: 一、為配合小客車後座乘客強制繫安全帶,並考慮宣導需要一定期間,爰修正第一項。 二、將小客車乘客未繫安全帶之責任,改由乘客負責,而未有成人陪同之兒童除外,以保護兒童安全。增列第三項。 三、原列第三項至第六項移列為第四項至第七項。 審查會: 一、第一項條文中段及第二項條文末,均增列「但計程車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等文字。 二、第三項條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三、第四、五、六項,維持現行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