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馬文君
馬文君
陳福海
陳福海
蔣乃辛
蔣乃辛
林明溱
林明溱
連署人
張嘉郡
張嘉郡
孔文吉
孔文吉
趙麗雲
趙麗雲
陳秀卿
陳秀卿
江玲君
江玲君
蔡正元
蔡正元
吳育昇
吳育昇
紀國棟
紀國棟
朱鳳芝
朱鳳芝
丁守中
丁守中
盧秀燕
盧秀燕
徐少萍
徐少萍
帥化民
帥化民
侯彩鳳
侯彩鳳
吳清池
吳清池
楊仁福
楊仁福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兵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七條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應下列召集: 一、動員召集:戰爭或非常事變時,依作戰需要實施之。 二、臨時召集:平時為現役補缺、停役原因消滅回役,戰時為人員補充或在軍事警備上有需要時實施之。 三、教育召集:依軍事需要,於舉行訓練或演習時實施之。 四、勤務召集: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為輔助戰時勤務或地方自衛防空等勤務需要實施之。 五、點閱召集:於點驗或校閱時實施之。 六、災害防救召集:遇災害防救任務需要,且兵力不足時實施之。 第三十七條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應下列召集: 一、動員召集:戰爭或非常事變時,依作戰需要實施之。 二、臨時召集:平時為現役補缺、停役原因消滅回役,戰時為人員補充或在軍事警備上有需要時實施之。 三、教育召集:依軍事需要,於舉行訓練或演習時實施之。 四、勤務召集: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為輔助戰時勤務或地方自衛防空等勤務需要實施之。 五、點閱召集:於點驗或校閱時實施之。
我國自民國104年起將全面採行募兵制,常備兵役將日漸減少兵員,惟天然災害或複合型災害所面臨災害防救時,國軍兵力將不足支援救災需要,恐影響戰備需要,爰此建議新增第六項,修訂遭遇災害防救兵力不足時,後備軍人應予召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