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增訂第七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羅明才
羅明才
丁守中
丁守中
周守訓
周守訓
紀國棟
紀國棟
陳淑慧
陳淑慧
劉盛良
劉盛良
蔣乃辛
蔣乃辛
郭素春
郭素春
連署人
蔡正元
蔡正元
張嘉郡
張嘉郡
江玲君
江玲君
侯彩鳳
侯彩鳳
徐少萍
徐少萍
羅淑蕾
羅淑蕾
朱鳳芝
朱鳳芝
林明溱
林明溱
盧嘉辰
盧嘉辰
林建榮
林建榮
蔣孝嚴
蔣孝嚴
吳清池
吳清池
楊仁福
楊仁福
孔文吉
孔文吉
黃昭順
黃昭順
江義雄
江義雄
蔡錦隆
蔡錦隆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消費者保護法增訂第七條之二條文草案對照表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七條之二 網路商品或服務具有耽溺、或令消費者沈迷之性質者,消費者有消費異常之現象時,企業經營者應善盡告誡之責任,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關於消費異常之現象,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商品或服務類型認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消費者有消費異常之現象時,責令企業經營者應擔負善盡告誡之義務。 三、於消費者有消費異常之現象時,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俾利法務部相關單位查核洗錢事實之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