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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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中央、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級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力範圍內,充實、保障並致力推動全國教育經費之穩定成長。 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 前項所稱歲入淨額為各級政府決算及特別決算中,不含舉債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扣除重複列計部分。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其歲入總預算扣除上級政府補助為自有財源,並依教育基本需求,衡量財政狀況,優先支應教育經費,除自有財源減少外,其自行負擔之教育經費,應逐年成長。 | 第三條 中央、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級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力範圍內,充實、保障並致力推動全國教育經費之穩定成長。 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一點五。 前項所稱歲入淨額為各級政府決算及特別決算中,不含舉債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扣除重複列計部分。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其歲入總預算扣除上級政府補助為自有財源,並依教育基本需求,衡量財政狀況,優先支應教育經費,除自有財源減少外,其自行負擔之教育經費,應逐年成長。 |
因應政府組織改造,民國一百零一年原青輔會、體委會將移入教育部,教育部名稱雖未改變,但業務內容從主管教育事業擴展到管理青年發展與體育政策,經費規模因隨業務擴增而有所調整,否則因組織改造後,教育部業務擴展然卻無相對經費保障,勢必排擠原有教育經費。爰此,提案修正本法第三條,明文規定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淨額平均值之百分支之二十三,以為因應組織業務內容擴增後及推動十二年國教相關教育政策所需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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