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廖婉汝
廖婉汝
楊瓊瓔
楊瓊瓔
蔣孝嚴
蔣孝嚴
連署人
林德福
林德福
羅明才
羅明才
李明星
李明星
林滄敏
林滄敏
羅淑蕾
羅淑蕾
劉盛良
劉盛良
徐少萍
徐少萍
丁守中
丁守中
賴士葆
賴士葆
趙麗雲
趙麗雲
蔣乃辛
蔣乃辛
盧秀燕
盧秀燕
呂學樟
呂學樟
鄭麗文
鄭麗文
謝國樑
謝國樑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六條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一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本條例施行前已由主管機關處理,且在臺灣地區無繼承人之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遺產者,前項繼承表示之期間為二年。 繼在本條例施行前開始者,前二項期間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算。 第六十六條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本條例施行前已由主管機關處理,且在臺灣地區無繼承人之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遺產者,前項繼承表示之期間為四年。 繼在本條例施行前開始者,前二項期間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算。
民國83年,因大陸地區繼承人資料不完整,及大陸地區繼承人協尋作業推展不順,造成退輔會所保管遺產之筆數及金額均過高,才會修法將大陸地區繼承表示期從原定之「二年」延長為「三年」。 惟當今兩岸開放直航,人民往來極為密切,兩岸資訊及各項協尋作業更加透明迅速,當時的立法背景已然迥異。 最重要的影響是:台灣人民繼承拋棄表示期僅三個月,遇有大陸繼承人時,卻要容許大陸人民三年表示期,期間形同凍產,侵害台灣人民繼承權之行使甚巨。 第二項雖係台灣無繼承人之情況始容留四年表示期,唯因無子嗣榮民常將遺產捐贈公益團體,若表示期間過長,殊礙公益之推廣。故減縮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