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趙麗雲
趙麗雲
蔣乃辛
蔣乃辛
周守訓
周守訓
丁守中
丁守中
陳淑慧
陳淑慧
鄭汝芬
鄭汝芬
紀國棟
紀國棟
連署人
黃昭順
黃昭順
陳秀卿
陳秀卿
林建榮
林建榮
侯彩鳳
侯彩鳳
盧嘉辰
盧嘉辰
徐少萍
徐少萍
張嘉郡
張嘉郡
劉盛良
劉盛良
潘維剛
潘維剛
盧秀燕
盧秀燕
朱鳳芝
朱鳳芝
吳清池
吳清池
江義雄
江義雄
翁重鈞
翁重鈞
郭素春
郭素春
帥化民
帥化民
蔡正元
蔡正元
林明溱
林明溱
蔣孝嚴
蔣孝嚴
呂學樟
呂學樟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大學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條 大學教師之聘任、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及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分級、組成方式及運作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前項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第二十條 大學教師之聘任、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及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分級、組成方式及運作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一、第一項、第二項未修正。 二、學校之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皆為影響學生及教職員權益之最關鍵單位,現行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六條爰明文規定「學校之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及中央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以資落實性別平等政策。然據查,現行大學法第二十條雖明文規定「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分級、組成方式及運作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卻未明定委員會組成之性別比例,顯未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六條之規定。爰提案新增大學法第二十條第三項為「前項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俾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立法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