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趙麗雲
趙麗雲
蔣乃辛
蔣乃辛
鄭金玲
鄭金玲
周守訓
周守訓
連署人
丁守中
丁守中
徐少萍
徐少萍
江義雄
江義雄
羅淑蕾
羅淑蕾
黃昭順
黃昭順
紀國棟
紀國棟
潘維剛
潘維剛
盧秀燕
盧秀燕
林建榮
林建榮
朱鳳芝
朱鳳芝
張嘉郡
張嘉郡
侯彩鳳
侯彩鳳
吳清池
吳清池
劉盛良
劉盛良
陳秀卿
陳秀卿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教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除依師資培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二十條規定分發者外,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一人。其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其設置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別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之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除依師資培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二十條規定分發者外,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一人。其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其設置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別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之規定辦理。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學校之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皆為影響學生及教職員權益之最關鍵單位,現行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六條爰明文規定「學校之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及中央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以資落實性別平等政策。然據查,現行教師法雖明文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等成員,並明定其設置辦法由教育部定之,惟不論教師法或設置辦法卻皆未明定委員會組成之性別比例,顯未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六條之規定。爰提案修正教師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為「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一人。其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其設置辦法,由教育部定之」,俾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立法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