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趙麗雲
趙麗雲
蔣乃辛
蔣乃辛
周守訓
周守訓
連署人
黃昭順
黃昭順
紀國棟
紀國棟
潘維剛
潘維剛
盧秀燕
盧秀燕
林建榮
林建榮
朱鳳芝
朱鳳芝
張嘉郡
張嘉郡
侯彩鳳
侯彩鳳
吳清池
吳清池
劉盛良
劉盛良
陳秀卿
陳秀卿
徐少萍
徐少萍
翁重鈞
翁重鈞
丁守中
丁守中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四條 專科學校設教師評審委員會及經費稽核委員會,必要時得設其他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各校擬訂,報請教育部核定。 前項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第二十四條 專科學校設教師評審委員會及經費稽核委員會,必要時得設其他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各校擬訂,報請教育部核定。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學校之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皆為影響學生及教職員權益之最關鍵單位,為落實性別平等教育,現行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六條爰明文規定「學校之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及中央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然據查,現行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四條雖明文規定「專科學校設教師評審委員會及經費稽核委員會,必要時得設其他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各校擬訂,報請教育部核定」,卻未明文規定教師評審委員會組成之性別比例,顯未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六條之規定。爰提案新增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為「前項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俾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立法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