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及「榮民總醫院組織通則草案」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榮民總醫院組織通則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照案通過) 名稱: 榮民總醫院組織通則
名稱。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一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辦理退除役官兵之就醫保健、社會醫療服務、醫事人員訓練及醫學研究發展業務,特設各榮民總醫院;其名稱以加冠所在地地名為原則。
榮民總醫院之設立目的、隸屬關係及名稱。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二條 榮民總醫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退除役官兵之就醫及保健。 二、一般民眾之就醫及保健。 三、醫療專業之研究及教學訓練。 四、與醫療及研究機構之醫學醫務合作。 五、身心障礙之醫護重建。 六、所屬醫療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七、其他有關醫療業務及經營管理相關事項。
榮民總醫院之權限職掌。 審查會: 照案通過。
(修正通過) 第三條 榮民總醫院置院長一人,由師(一)級之醫師兼任;副院長二人至五人,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兼任。
榮民總醫院首長、副首長之職稱、級別及員額。 審查會: 一、修正通過。 二、依現行編制,規模最大之臺北榮總,副院長只設四人;而臺中榮總及高雄榮總之副院長只有二人。按組織改造之原則—業務擴增、員額精簡及組織整併;組織改造後,副院長人數卻增加,顯然違反員額精簡之原則。爰將其中「副院長二人至六人,」修正為「副院長二人至五人,」,餘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四條 榮民總醫院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榮民總醫院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審查會: 照案通過。
(修正通過) 第五條 榮民總醫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分別定之。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榮民總醫院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審查會: 一、修正通過。 二、臺北榮總、臺中榮總及高雄榮總,其下分院分別為:七所、三所及二所;可見三所榮總之規模不一,若依草案第五條之規定,一體適用同一編製表,似有未當,而應分別訂定為宜。爰將末句「另以編制表定之。」修正為:「另以編制表分別定之。」,餘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六條 本通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通則之施行日期。 審查會: 照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