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三讀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照案通過) 第十四條 地方法院分設民事庭、刑事庭、行政訴訟庭,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必要時得設專業法庭。 第十四條 地方法院分設民事庭、刑事庭,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必要時得設專業法庭。
因應在地方法院增設行政訴訟庭處理行政訴訟事件,爰地方法院之審判庭增訂行政訴訟庭。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十五條 民事庭、刑事庭、行政訴訟庭、專業法庭及簡易庭之庭長,除由兼任院長之法官兼任者外,餘由其他法官兼任,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薦任第九職等,監督各該庭事務。 曾任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二年以上,調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兼任院長或庭長之法官、法官者,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 第十五條 民事庭、刑事庭、專業法庭及簡易庭之庭長,除由兼任院長之法官兼任者外,餘由其他法官兼任,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薦任第九職等,監督各該庭事務。 曾任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二年以上,調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兼任院長或庭長之法官、法官者,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
一、因應在地方法院增設行政訴訟庭處理行政訴訟事件,爰第一項法院審判庭增訂行政訴訟庭。 二、第二項未修正。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三十二條 高等法院管轄事件如下: 一、關於內亂、外患及妨害國交之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 二、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民事、刑事訴訟案件。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之案件。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四、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 第三十二條 高等法院管轄事件如左: 一、關於內亂、外患及妨害國交之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 二、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民事、刑事訴訟案件。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之案件。 四、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
一、如左修正為如下,已見於99年8月19日與行政院會銜送立法院審議之版本中,合先敘明。 二、不服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裁定而抗告之案件,由高等行政法院管轄,非屬高等法院管轄,爰於本條第三款增訂但書規定。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七十九條 各級法院及分院於每年度終結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會議,按照本法、處務規程及其他法令規定,預定次年度司法事務之分配及代理次序。 辦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及其他特殊專業類型案件之法官,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由司法院另定之。 第一項會議並應預定次年度關於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 第七十九條 各級法院及分院於每年度終結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會議,按照本法、處務規程及其他法令規定,預定次年度司法事務之分配及代理次序。 辦理民、刑事訴訟及其他特殊專業類型案件之法官,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由司法院另定之。 第一項會議並應預定次年度關於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
一、因應在地方法院增設行政訴訟庭處理行政訴訟事件,爰修正第二項規定。 二、第一項、第三項未修正。 審查會: 照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