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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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草案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行政院為保障原住民族權利,統合原住民族政策,特設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之設立目的。
第二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原住民族政策、制度、法規之綜合規劃、協調及推動。 二、原住民族自治、原住民身分與原住民族之認定、部落之核定與原住民族國際交流之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三、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語言保存與傳承及傳播媒體之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四、原住民族健康促進、社會福利、工作權保障、就業服務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五、原住民族經濟、觀光、產業、金融服務與原住民族地區部落基礎建設之規劃、協調、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規劃、管理及輔導。 六、原住民族土地與自然資源之開發、利用、經營、保育、管理、傳統生物多樣性知識保護之規劃、協調、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回復與管理之規劃、協調及糾紛處理。 七、所屬次級國立原住民族暨史前文化博物館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八、其他有關原住民族事項。 本會之權限職掌。
第三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為行政院政務委員,由原住民擔任;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副主任委員中,二人應由原住民擔任。 本會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其中首長明定由行政院政務委員兼任。
第四條 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九人,其中原住民族各族代表應至少一人為專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餘均為無給職,由主任委員提請行政院院長就原住民族代表、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派兼之,任期二年,任滿得連任,但委員為有關機關代表者,其任期隨職務異動而更易。 前項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人數具原住民族身分。 本會委員人數、專任委員職務職等、任期及遴聘權責。
第五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會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第六條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前項人員,優先進用具原住民身分者。 一、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但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五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仍難以得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情狀,爰於第一項再予重申,參附表。 二、第二項明定本會人員以優先進用具原住民身分者為原則,以符民族行政。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