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邱毅
邱毅
連署人
林滄敏
林滄敏
陳淑慧
陳淑慧
張嘉郡
張嘉郡
蔡正元
蔡正元
吳清池
吳清池
郭素春
郭素春
盧秀燕
盧秀燕
孫大千
孫大千
徐少萍
徐少萍
洪秀柱
洪秀柱
林鴻池
林鴻池
陳秀卿
陳秀卿
劉盛良
劉盛良
侯彩鳳
侯彩鳳
朱鳳芝
朱鳳芝
張慶忠
張慶忠
林建榮
林建榮
陳根德
陳根德
呂學樟
呂學樟
盧嘉辰
盧嘉辰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十一條之一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 一、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二、依其他法律規定,於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前項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 再犯第一項列舉之罪者,法院應指定衛生署核可之醫院,對其執行化學閹割,永久消除其性能力。 第九十一條之一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 一、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二、依其他法律規定,於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前項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
因性侵案件再犯率高居不下,且為永久有效維護兒童、婦女的身體安全及人格法益,免於因遭性侵而導致心理受創,影響往後正常生活,故增列第三項性侵案件再犯者「化學閹割」之條款,永久消除其性能力,加重處罰性侵案件再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