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亭妃
陳亭妃
連署人
田秋堇
田秋堇
蘇震清
蘇震清
高志鵬
高志鵬
蔡同榮
蔡同榮
郭玟成
郭玟成
陳明文
陳明文
余天
余天
王幸男
王幸男
涂醒哲
涂醒哲
管碧玲
管碧玲
薛凌
薛凌
陳瑩
陳瑩
林岱樺
林岱樺
簡肇棟
簡肇棟
郭榮宗
郭榮宗
黃淑英
黃淑英
林淑芬
林淑芬
蔡煌瑯
蔡煌瑯
李俊毅
李俊毅
葉宜津
葉宜津
陳節如
陳節如
黃偉哲
黃偉哲
柯建銘
柯建銘
翁金珠
翁金珠
許添財
許添財
潘孟安
潘孟安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八條 (緊急應變計畫區內人員應接受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之引導及管制) 核子事故發生時,緊急應變計畫區內人員之行動及民生物資之進出,應依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人員之引導及管制。 核子事故發生後,中央主管機關應負責核子反應器及相關設施為中心半徑三十公里以內人員之行動與撤離,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八條 (緊急應變計畫區內人員應接受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之引導及管制) 核子事故發生時,緊急應變計畫區內人員之行動及民生物資之進出,應依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人員之引導及管制。
我國北部核電廠距台北市的距離約為三十公里,此一距離亦為日本福島核電廠災區居民的撤離範圍,爰參照日本經驗,以核子反應器及相關設施為中心半徑三十公里作為核子事故緊急應變之範圍,並請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以利核子事故緊急應變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