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丁守中
丁守中
盧秀燕
盧秀燕
林明溱
林明溱
劉盛良
劉盛良
紀國棟
紀國棟
陳淑慧
陳淑慧
連署人
林建榮
林建榮
張嘉郡
張嘉郡
趙麗雲
趙麗雲
蔣乃辛
蔣乃辛
帥化民
帥化民
蔡正元
蔡正元
蔡錦隆
蔡錦隆
蔣孝嚴
蔣孝嚴
王廷升
王廷升
朱鳳芝
朱鳳芝
侯彩鳳
侯彩鳳
洪秀柱
洪秀柱
江玲君
江玲君
吳清池
吳清池
翁重鈞
翁重鈞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四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第十四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全世界一九五個國家中,有一七八個國家公民投票權為十八歲。我國青年年滿十八歲在刑法上須負完全的刑事責任、兵役法第三條規定男子滿十八歲就要盡服兵役的義務、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七條亦規定人民年滿十八歲可應考試、服公職。國民卻至二十歲才有投票權,致使介於十八至二十歲間之國民僅能盡義務,卻無法享受公民投票權利。實有必要降低公民權至十八歲,使青年人可及早參與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