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義交
黃義交
紀國棟
紀國棟
蔣孝嚴
蔣孝嚴
連署人
孫大千
孫大千
徐少萍
徐少萍
蔡錦隆
蔡錦隆
徐耀昌
徐耀昌
江玲君
江玲君
盧嘉辰
盧嘉辰
蔡正元
蔡正元
陳秀卿
陳秀卿
丁守中
丁守中
朱鳳芝
朱鳳芝
侯彩鳳
侯彩鳳
吳清池
吳清池
劉盛良
劉盛良
盧秀燕
盧秀燕
洪秀柱
洪秀柱
張嘉郡
張嘉郡
羅明才
羅明才
羅淑蕾
羅淑蕾
林明溱
林明溱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三十六條 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 第一百三十六條 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
本條就和解契約要件「以代替行政處分」,並不恰當,恐造成對於未作成行政處分之事項即不得締解和解契約,爰參照德國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刪除此一用語。
第一百六十五條 本法所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或不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第一百六十五條 本法所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本條文義上似將行政機關促請「不特定人」而為之行政指導排除在外,有欠妥當,例如衛生署發布重大流行疫病情警告、青輔會提供國民就業資訊等行為,即無適用本條之可能,爰參照學說見解,予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