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趙麗雲
趙麗雲
蔣乃辛
蔣乃辛
江玲君
江玲君
蔡錦隆
蔡錦隆
陳淑慧
陳淑慧
盧秀燕
盧秀燕
連署人
張嘉郡
張嘉郡
翁重鈞
翁重鈞
劉盛良
劉盛良
黃昭順
黃昭順
丁守中
丁守中
徐少萍
徐少萍
盧嘉辰
盧嘉辰
林德福
林德福
鍾紹和
鍾紹和
蔣孝嚴
蔣孝嚴
潘維剛
潘維剛
吳清池
吳清池
黃義交
黃義交
帥化民
帥化民
楊仁福
楊仁福
侯彩鳳
侯彩鳳
洪秀柱
洪秀柱
郭素春
郭素春
朱鳳芝
朱鳳芝
林鴻池
林鴻池
蔡正元
蔡正元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四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第三十條各款之行為。 四、有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五、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其他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前二項案件時,應立即處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其承辦人員並應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 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及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人及其身分資料,應予保密並採取必要之保護措施。 第三十四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第三十條各款之行為。 四、有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五、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其他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前二項案件時,應立即處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其承辦人員並應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 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及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一、增列部分文字。 二、為維護公義,實有必要於本法中明訂通報人身分保密之規定並施以必要之保護措施。以期提高民眾勇於摘奸發伏之意願,杜絕任何洩密行為所導致之寒蟬效應,俾免折損良法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