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趙麗雲
趙麗雲
蔣乃辛
蔣乃辛
江玲君
江玲君
蔡錦隆
蔡錦隆
陳淑慧
陳淑慧
盧秀燕
盧秀燕
羅淑蕾
羅淑蕾
連署人
吳育昇
吳育昇
翁重鈞
翁重鈞
劉盛良
劉盛良
黃昭順
黃昭順
丁守中
丁守中
徐少萍
徐少萍
盧嘉辰
盧嘉辰
林德福
林德福
鍾紹和
鍾紹和
蔣孝嚴
蔣孝嚴
潘維剛
潘維剛
吳清池
吳清池
黃義交
黃義交
帥化民
帥化民
楊仁福
楊仁福
侯彩鳳
侯彩鳳
洪秀柱
洪秀柱
郭素春
郭素春
朱鳳芝
朱鳳芝
林鴻池
林鴻池
蔡正元
蔡正元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條 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通報之方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通報內容、通報人與其姓名、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並採取必要之保護措施。 第八條 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通報之方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通報內容、通報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一、增列部分文字。 二、為維護公義,實有必要於本法中明訂通報人身分保密之規定並施以必要之保護措施。以期提高民眾勇於摘奸發伏之意願,杜絕任何洩密行為所導致之寒蟬效應,俾免折損良法立意。
第十二條 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性侵害被害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警察人員必要時應採取保護被害人之安全措施。 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軍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第十二條 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性侵害被害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軍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一、增列部分文字。 二、為維護公義,實有必要於本法中明訂被害人身分保密之規定並施以必要之保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