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五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薛凌
薛凌
連署人
陳節如
陳節如
余天
余天
翁金珠
翁金珠
李俊毅
李俊毅
郭榮宗
郭榮宗
王幸男
王幸男
黃偉哲
黃偉哲
蔡煌瑯
蔡煌瑯
彭紹瑾
彭紹瑾
林岱樺
林岱樺
涂醒哲
涂醒哲
高志鵬
高志鵬
吳清池
吳清池
張嘉郡
張嘉郡
侯彩鳳
侯彩鳳
陳根德
陳根德
朱鳳芝
朱鳳芝
劉盛良
劉盛良
陳瑩
陳瑩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五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本基金設國家金融安定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本基金運用事項之審議。 二、本基金操作策略計畫之核定。 三、本基金資金調度事項之審議。 四、本基金財務報告及盈虧撥補之審議。 五、其他有關本基金管理、運用及公告事項之核定。 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行政院副院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中央銀行總裁、財政部部長、交通部部長、行政院主計處主計長、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銓敘部部長兼任及由主管機關就立法院各黨團推荐之學者、專家遴聘之。 前項遴聘之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聘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聘期內因故改聘者,其聘期至原聘委員聘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五條 本基金設國家金融安定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本基金運用事項之審議。 二、本基金操作策略計畫之核定。 三、本基金資金調度事項之審議。 四、本基金財務報告及盈虧撥補之審議。 五、其他有關本基金管理、運用及公告事項之核定。 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行政院副院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中央銀行總裁、財政部部長、交通部部長、行政院主計處主計長、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銓敘部部長兼任及由主管機關就立法院各黨團推荐之學者、專家遴聘之。 前項遴聘之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聘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聘期內因故改聘者,其聘期至原聘委員聘期屆滿之日為止。
查現行之「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於民國89年02月09日制定至今,但攸關金融政策之監督管理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卻係在民國92年07月23日才立法完成,為使國安基金的操作與執行符合現行國家法制化編制,將金管會主任委員列於國安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之一。
第十三條 本基金不受預算法有關規定之限制。但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依決算法辦理決算。 本基金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其基金運用規模與收益、資產配置、最低保證收益率、國內外委託經營績效統計表、投資股票類別比率、持股成本、買賣超資訊。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適度保留或解繳國庫;如有虧損,包括已實現或未實現虧損,由主管機關於次一年度編列預算時彌補之,由國庫彌補之虧損應受公共債務法第四條之限制。 前項適度保留盈餘之比率或數額,由委員會定之。 第十三條 本基金不受預算法有關規定之限制。但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依決算法辦理決算。 本基金之收支及運用情形,按季公告之。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適度保留或解繳國庫;如有虧損,包括已實現或未實現虧損,由主管機關於次一年度編列預算時彌補之,由國庫彌補之虧損應受公共債務法第四條之限制。 前項適度保留盈餘之比率或數額,由委員會定之。
一、國安基金成立於2000年3月,可動用資金5,000億元,資金來源為向銀行及四大基金借用。觀諸過去國安基金四次進場護盤記錄,前三次護盤買進持股1,700多億元,獲利61億元;第四次護盤買進持股近600億元,獲利337億元。 二、過去國安基金的操作動向不明,引發媒體過度的揣測,甚有內線交易之疑慮,為使國安基金之操作符合政府公開資訊原則,要求國安基金其持股的買賣資訊應依規定改為按月上網公告,並應就其基金的運用規模與收益、資產配置、最低保證收益率、國內外委託經營績效統計表、投資股票類別比率、持股成本、買賣超資訊等,以昭公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