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根德
陳根德
連署人
張嘉郡
張嘉郡
孔文吉
孔文吉
丁守中
丁守中
潘維剛
潘維剛
盧嘉辰
盧嘉辰
蔡錦隆
蔡錦隆
朱鳳芝
朱鳳芝
蔣孝嚴
蔣孝嚴
蔡正元
蔡正元
吳清池
吳清池
劉盛良
劉盛良
林明溱
林明溱
侯彩鳳
侯彩鳳
林建榮
林建榮
帥化民
帥化民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十一條 因下列行為所生之費用,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全部或一部: 一、勝訴人之行為,非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 二、敗訴人之行為,按當時之訴訟程度,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 三、親子關係之訴。 第八十一條 因下列行為所生之費用,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全部或一部: 一、勝訴人之行為,非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 二、敗訴人之行為,按當時之訴訟程度,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
時有發生妻子外遇生子,對丈夫提出否認親子訴訟獲勝,丈夫卻要負擔訴訟費的現象,主要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民事訴訟法規定由敗訴一方負擔費用,相當「不合情」也「不合理」。亦與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之立法理由「敗訴人所應賠償彼造之費用,若不以伸張權利,或防禦上必要者為限,則保護彼造太過,此本條所以明示限制也」。因此修正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除「勝訴人之行為,非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敗訴人之行為,按當時之訴訟程度,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這2種情況,「親子關係之訴」,法院亦得酌情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全部或一部訴訟費。